帮信罪定掩隐罪,辩护从轻判缓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3-04 17:42) 点击:185 |
帮信罪定掩隐罪,辩护从轻判缓 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通过黄某(另案处理)介绍到广东揭阳市榕城区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替人取现赚好处费。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用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6222624950000757456以取现方式为对方转移资金合计520000元。 经公安网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周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转入被告人的银行卡共计80000元。获利15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辩称:自己轻信朋友从而给别人提供了帮凶,家里父母年迈,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家里收入都是靠自己一人打工赚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从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来看,被告人提供的帮助转账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帮信罪,同时辩称:1、被告人是在黄某的教唆下才提供银行卡和帮助取现,犯罪情节应当比照黄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同样适用缓刑;2、被告人属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树荣,具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投案后一直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翁锋杰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作出(2023)豫0305刑初452号判决: 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翁锋杰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之后,河南洛阳王鑫律师到看守所接被告人出来,被告人及家属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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