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判决全部支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9-20 11:01) 点击:1610 |
2021年6月5日原告在河洛路后营村口驾驶森地两轮电动车沿河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中被被告驾驶的森地牌两轮电动车超车撞伤,而后被告驶离现场。原告经路人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即时被接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造成原告踝关节骨折、关节脱位、关节周围韧带断裂、腿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原告从入院到2021年8月进行两次手术后,又住院两个多月治疗结束,于2021年11月底之后转入康复。 原告经过三个多月康复锻炼,经医生复查认为事故造成的损伤可能构成伤残。随后原告做了内踝关节稳定手术以及骨折愈合后的内固定装置的取出手术。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原告委托河南洛阳王鑫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和第二次住院被告未支付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养、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96513.55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作出(2022)豫0305民初2259号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医疗费19432.39元。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营养费5560元。 三、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 四、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误工费53408.22元。 五、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护理费36000元。 六、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残疾赔偿金63061.16元 七、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八、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通费3541.5元。 九、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定费700元。 十、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1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5710元。 判决生效之后,原告李某对代理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的代理行为非常满意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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