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鑫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判决全部支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9-20 11:01)    点击:1610

2021年6月5日原在河洛路后营村口驾驶森地两轮电动车沿河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中被被告驾驶的森地两轮电动车撞伤而后被告驶离现场原告经路人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即时被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部队第九八医院进治疗诊断成原告踝骨折关节脱位、关节周围韧带断骨粉多处损伤原告入院到2021年8进行两次手术后,又住院两个多月治疗结束2021年11月底之后转入康复。

原告经过三个多月康复锻炼经医生复查认为事故造成的损伤可能构成伤残。随后原告做了内踝关节稳定手术以及骨折愈合后的内固定装置的取出手术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原告委托河南洛阳王鑫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和第二次住院被告未支付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养、护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96513.55元。

2.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作出(2022)豫0305民初2259号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医疗费19432.39元。

二、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营养费5560元。

三、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

四、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误工费53408.22元。

五、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护理费36000元。

六、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残疾赔偿金63061.16元

七、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八、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通费3541.5元。

九、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念贞支付定费700元。

十、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负担110元,由被告王负担5710元。

判决生效之后,原告李某对代理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的代理行为非常满意表示感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鑫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鑫律师,王鑫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鑫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966806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鑫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洛阳律师 | 洛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鑫律师主页,您是第4205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