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见证遗嘱 法院判决支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1-14 23:58) 点击:1402 |
法律见证遗嘱 法院判决支持 原告诉称:我父亲张某丙、母亲潘某育有四个子女,长女张某丁、次女张某戊、长子张某乙、次子张某甲。父亲去世前写下遗嘱:村北队东街宅基地北半部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归小儿张某甲,南半部的归大儿张某乙。母亲潘某于40多年前病故,父亲张某丙于2014年1月23日病故,死后留有下黄村宅基地及住房,长女张某丁、次女张某戊声明放弃继承。2014年3月被告将父亲张某丙名下的所有房屋私自占有。我多次索要,被告坚决不给。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依照遗嘱继承的洛龙区白马寺镇张某丙名下宅基地北半部分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 被告辩称:我可以把宅基地北半部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给原告,前提是原告把北边盖的一间半房子的砖钱给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张某丙、母亲潘某育有四个子女,长女张某丁、次女张珍环、被告张某乙为长子、原告张某甲为次子。其母亲潘某于1974年去世,其父亲于2014年农历腊月23日去世。2014年1月7日,其父在律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其书写的遗嘱进行了见证,并全程录像制作了影像资料。遗嘱对张某丙在白马寺镇老家的房产做出了安排,该遗嘱载明“我一直没给俩儿子分开家,我决定把宅基和地面上附属物从前到后(东西)一竖线划分为南北两个长条院。南半部分归大儿子张某乙继承所有(东西长50米,南北宽4.5米,含房子部分);北半部分归小儿子张某甲继承所有(东西长50米,南北宽4.5米,含房子部分)”。审理中,被告认可该遗嘱的签名是其父亲所写,但认为遗嘱内容不是其父所写。 原告代理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提出被告认为遗嘱内容不是其父所写,被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经法院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对该遗嘱不申请字迹鉴定。 庭审中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律所对该遗嘱见证过程制作的视频光盘进行了播放,原被告对该视频均无异议。视频中,张某丙口述老家的三间房屋由原被告各半继承,但被告认为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审理中,遗嘱人张某丙的长女张某丁、次女张珍环均明确表示既不继承遗产,亦不参加诉讼,并希望原被告二人重归于好。经本院主持调解,终因双方各持己见,使调解未能达成。 法院认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遗嘱人张某丙依法立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张某乙、张某甲继承。张某丙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律所出具了法律见证书。故遗嘱人张某丙于2014年1月7日立下的遗嘱关于房屋及附属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请求依照遗嘱继承相应财产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作出(2015)洛龙民初字第1288号判决: 被继承人张某丙位于洛龙区白马寺镇的宅基地(依证载面积)北半部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由原告张某甲继承,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 法院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原告对代理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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