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再审辩护改判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1-04 17:36) 点击:614 |
重伤再审辩护改判缓刑 2016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任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在洛阳市涧西区中侨绿城32栋4单元1楼“芸妃记海鲜大排档”员工宿舍,与同宿舍的张某喝酒时发生矛盾后,在宿舍门口附近对张某进行殴打,随后张某打电话将自己被打一事告知同事高某、张某飞等人,高某、张某飞、陈某某等人赶到张某宿舍与陈某、李某、张某等人用皮带、啤酒瓶等物相互殴打,其中被告人陈某使用破碎的啤酒瓶捅张某飞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左胸部刺伤,造成陈某某心脏破裂伤、肺裂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0305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以一审宣判后已赔偿了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新的事实出现可能影响量刑为由,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洛涧检申刑申再建(2016)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豫0305刑再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5年。 陈某的辩护人洛阳王鑫律师认为被害人陈某某对本案的引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陈某某伙同其他三人聚众前往被告人陈某宿舍殴打被告人陈某构成聚众斗殴罪;陈某的辩护人洛阳王鑫律师认为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以及陈某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洛阳王鑫律师对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再审中,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洛阳王鑫律师以2016年10月31日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陈某亲属一次性赔偿了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请求法院对陈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建议法庭根据陈某的认罪态度和赔偿、谅解情况进行量刑。 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2016)豫0305刑初485号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6)豫0305刑初30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及家属对辩护人洛阳王鑫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并表示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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