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 辩护轻判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1-04 16:53) 点击:702 |
洛阳律师王鑫成功案例之-团伙盗窃,辩护轻判 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侯某龙、张某辉、任某1、徐某、任某2在洛阳市孟津区城会盟大道尚客优酒店门口,盗窃陈某一辆先鹰牌两轮助力车;在洛阳市孟津区城慧林路育龙城小区门口,盗窃许某一辆乙本牌两轮摩托车。2020年5月28日,经洛阳市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先鹰牌两轮助力车于2020年5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20元;被盗的乙本牌两轮摩托车于2020年5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85元。 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于某、张某辉、张某某、李某涛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路与武汉路交叉口的交警岗楼处,盗窃董某一辆嘉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在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与武汉路交叉口处,盗窃郑某的一辆雅马哈牌两轮助力车。2020年6月17日,经洛阳市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嘉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于2020年3月1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75元;被盗的雅马哈牌两轮助力车于2020年3月1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0元。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侯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涛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价格认定结论书依据不足,结论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盗窃财物数额计算依据错误,量刑过高;被告人张向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由受托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专业知识作出,内容客观、真实、可靠,故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洛阳王鑫律师提出的所盗取车辆为国家报废标准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过高,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关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最后,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基础上,法院作出(2020)豫0322刑初319号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张某及家属对辩护人河南洛阳王鑫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并表示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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